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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地下管廊的相关国内规定

    发布日期:2022-04-06 16:04:16 作者: 点击:

    国内法律

     法规、规范
    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61号)于2015年8月10日公布。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,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,反复开挖地面的“马路拉链”问题明显改善,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,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,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。 [9]
    福建、江苏等地出台了综合管廊建设指南,厦门市还出台了厦门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。
    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《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》(GB50838-2015)
    ,对2012年版本的《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,对中国综合管廊建设的推动起到了向上的作用,本版规范强调原则上所有管线须入廊,但也扩充了综合管廊的分类,新增了缆线管廊。
    根据《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》(GB50289-98)第2.3节有关规定,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,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集中敷设:
   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、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、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;
   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;
   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;
   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;
   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。
   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。
    根据《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》(GB50217-94)第5.2节有关规定,当遇到下列情况时,电力电缆应采用电缆隧道或公用性隧道敷设:
    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众多,电缆沟不足以容纳时应采用隧道;
    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较多,且位于有腐蚀性液体或经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场所,或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,或穿越公路、铁路等地段,宜用隧道;
    受城镇地下通道条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,与较多电缆沿同一路径有非高温的水、气和通讯电缆管道共同配置时,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设电缆。
    科研、zhuanli
    “十一五”国家科技支撑计划《城市市政工程综合管廊技术研究和开发》。
    5项zhuanli 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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